当前位置:>>首页>>就业项目
玉市残[2012]29号 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玉林市2012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8/21 19:00:57/ 作者:/ 来源:玉林残疾人就业中心点击数:
 

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托养服务项目玉林市2012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 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桂发〔20096)精神,全面提升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玉林市残联、财政局根据自治区残联、财政厅《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广西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残联字〔200954)的要求,特制定《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玉林市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残疾人联合会           玉林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阳光家园计划

——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

服务项目玉林市2012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桂发〔20096)精神,推动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以下简称“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根据自治区残联与财政厅《关于印发〈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广西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残联字〔200954)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玉林市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表明,我市有重度残疾人13.01万人,智力残疾人2.7万人,精神残疾人2.5万人。处于就业年龄阶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约占残疾人总数的30%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是公共财政直接投入残疾人保障与服务的政府阳光工程,是推动建立残疾人特殊保障制度的民生大事。对于缓解当前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供需矛盾,建立残疾人专项补贴制度,提高对残疾人的服务水平,推动残疾人状况改善,促进社会稳定和谐,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目标,以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需求、完善托养服务功能、提高托养服务水平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建立完善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解决急需,着力改善处于就业年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状况;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地推动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的落实;促进建设,强化服务,注重发挥受助机构和家庭的示范幅射作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缓解当前托养服务供需矛盾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开公正、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二、任务目标

2012年,玉林市通过组织实施本计划,统筹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为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提供资助,促进集中托养和居家托养改善托养服务条件、提高托养服务能力水平,帮助残疾人增强生活信心、提升参与社会能力、提高生活质量,2012年,在玉林市本级和50%以上县建立残疾人庇护托养服务机构,并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资助800人。

三、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资助范围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兴办的公益性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2、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入托养服务机构;

3、享受低保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家庭(以下简称“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

(二)资助标准

1、项目资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1000元。资助资金用于补助各地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包括补充残疾人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设备,补贴残疾人员生活费用,购买社会服务,培训项目管理和服务人员等。其中,用于补贴残疾人员生活费用的比例不得低于50%

2、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得到切实帮助,资助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的资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资金总额的40%。对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的资助,应统筹兼顾城镇人口和农业人口的需求。

3、各地应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成效等因素,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项目所需资金,适当提高资助标准和增加资助人数。

四、托养形式                                                                         

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要针对不同残疾类别和程度,实行分类服务,采取多种托养形式,以满足残疾人的个性化需求,努力实现残疾人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一)集中托养

集中托养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而家庭护理有困难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各地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按照保证重点、讲求实效、逐步发展的原则,采取新建、依托现有机构、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建设专业的“寄宿”加“日托”型托养服务机构,以满足有不同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愿望。

(二)日间照料

日间照料对象一般为家庭白天无法照料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以社区为基础,从方便残疾人白天就近就便得到生活照料、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文化娱乐、生产劳动等公益性服务为目的,是目前残疾人托养服务的主要方式。

(三)居家托养

居家托养主要针对无自理能力、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合在家庭托养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是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和不同需求,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和结对关爱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定期上门和针对服务等形式,为居家残疾人提供家政服务(清洁居家卫生、生活用品购买或饮食生活服务等)、康复服务(简单康复、疾病护理等)、紧急援助等。

各地要充分发挥现有福利机构的作用,将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按不同类别的服务需求送入相应的福利机构进行托养,并积极倡导民间组织开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别残疾人托养服务的需求,更加全面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

五、服务标准

针对不同的托养形式,确定不同的服务标准。

(一)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必须是经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一定基础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对纳入集中托养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应首先保障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对纳入日间照料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应提供用餐和基本的照料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适当组织开展教学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生产劳动。同时,所有选定为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及日间照料机构都要按有关规定与其所服务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居家托养。实行居家托养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必须有法定监护人、家人或邻里能正常提供生活保障,基本满足其生活照料需求。

六、申请资助的条件和要求

()申请资助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2.具备基本的托养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健全,且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

3.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了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

    4.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建设要求;

    5.托养服务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申请资助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

    2.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无业,长期需要专人照料;

3.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三)申请资助的要求:

1、申请资助的机构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批表》和《阳光家园计划申请资助机构托养残疾人明细表》;

2、申请资助的残疾人家庭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

3、受理申请的市、县(市、区)残联,将本级受助机构、家庭和残疾人基本情况实时录入《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凡涉及“残疾人证编号”的,一律使用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编号;

4、有受助机构或受助残疾人家庭的市、县(市、区)残联于每年1130日前填写《阳光家园计划受助机构情况汇总表》和《阳光家园计划受助残疾人家庭情况汇总表》,以市、县(市、区)为单位报送玉林市残联。

七、工作程序

()分解任务和分配资金

玉林市残联根据自治区下达市本级的年度任务和资金,结合我市本级资金筹措、托养服务需求等情况,提出年度任务指标分解计划,制定玉林市本级补助资金统筹分配方案,经玉林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分解任务和分配资金下达各项目区残联、财政部门。县(市)的年度任务和资金由自治区直接下达各项目县(市)残联和财政部门。

()各地制定实施方案

各地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本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和玉林市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资金,结合当地资金筹措、托养服务需求、资助人数等情况,分解任务和分配下达资金,适当增加和提高资助标准,扩大残疾人的受益面。

()提出资助申请

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按照要求据实填写残疾人托养服务资助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履行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残联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的申请,逐一提出审核意见,汇总形成资助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落实资助资金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资助方案和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资助资金。

八、工作要求

()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是贯彻落实中发〔20087号文件和桂发〔20096号文件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的民生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抓住重点,细化方案措施

要以处于就业年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为主要托养服务对象,立足于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努力缓解托养服务需求;着眼于建立健全托养服务体系、完善制度措施,逐步形成托养服务长效机制。各地要通过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申请审批办法、证明材料等内容,细化资金管理、检查监督、考核评估、登记统计等措施,并报玉林市残联备案。

()积极探索,完善服务模式

要以不断满足残疾人基本需求,改善残疾人状况为宗旨,努力解决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满足的庇护托养服务需求问题,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把庇护托养服务工作纳入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大局,摆上议事日程,制定长期稳定的政策措施,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长效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以不同形式参与公益性庇护托养服务工作。要突出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公益性,发挥各地优势,从实际出发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公办与民办公助相结合,点与面相结合,建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不同形式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形成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有条件的地方要努力创办全日制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机构,积极开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日间照料机构,形成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技术资源中心和骨干服务网络。居家托养是目前家庭残疾人托养的主要载体,各地要以社区为载体,家庭邻里为依托,将居家托养纳入社会化服务体系,制定政策,通过资金补助、实物支持和购买服务岗位、发放服务等手段,广泛开展残疾人居家托养工作。

()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逐一审查核对申请材料,并通过实地查验、公示公告等形式严格把关。受理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资助方案确定后,应及时把资金发放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各级残联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针对申请审批、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玉林市残联、财政局将适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建档立库,保障信息畅通

各级残联要建立专门档案,完整反映计划执行的全过程。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残联,要对本级受助机构和家庭、受益残疾人基本情况逐一登记,并实时录入《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未录入的一律不计入考核成绩。年度终了和计划执行期满,要按期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和统计报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强化考核,加强宣传推广

要明确考核办法、内容和措施,实施年度绩效考核,通报考核结果,并把考核成绩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必要因素之一统筹考虑。计划执行末期,中国残联会同财政部组织进行评估验收。各地要对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及时进行总结,注重典型引路,开展横向交流,推广经验做法。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真切关怀、残疾人及其亲属的真情实感、社会各界的真诚援助、托养服务机构的真心奉献,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入托养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点击附件下载:   1附件1: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批表

2附件2 阳光家园计划申请资助机构托养残疾人明细表

3附件3 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

4附件4“阳光家园计划”受助机构情况汇总表

5附件5 2012年度任务指标和补助资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