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市残[2012]131号 印发阳光家园计划方案(2012-2015年)通知
发布时间:2014/8/21 19:25:21/ 作者:/ 来源:玉林残疾人就业中心点击数:关于印发玉林市“阳光家园计划
——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
(2012-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残联、玉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市第四人民医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桂发〔2009〕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51号)有关文件精神,更好地推进我市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根据自治区残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2012-201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残联字〔2012〕61号)要求,2012年至2015年,我市继续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现将《玉林市“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2012-2015年)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2年10月29日
玉林市“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托养服务项目”(2012-2015年)实施方案
2012年至2015年我市继续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原则
——以人为本,解决急需,着力改善处于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状况;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缓解当前托养服务供需矛盾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地推动任务目标和政策措施的落实;
——健全制度,严格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公开公正、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二、任务目标
2012年至2015年,我市通过组织实施本计划,统筹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资助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接受各种形式的托养服务,促进集中托养和居家托养改善托养服务条件,提高托养服务能力水平,帮助残疾人增强生活信心、提升社会参与能力、提高生活质量。到2015年,在市本级和条件较好的县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三、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资助范围
1、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残联兴办的公益性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制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
2、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寄宿制机构和日间照料机构;
3、享受低保且无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家庭(以下简称“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
(二)资助标准
1、对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托养家庭的资助标准应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对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的资助标准应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其中:用于残疾人生活照料、护理补贴的支出比例不低于50%。为贯彻“以日间照料为主体、居家服务为基础”的精神,自治区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资助日间照料机构和居家托养家庭的资金支出比例不得低于补助资金总额的60%。自治区综合考虑各地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工作成效、年度任务分解等因素,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补助;对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资助标准不足的500元补助资金由各县(市、区)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
2、各地应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工作成效以及任务量等因素,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积极争取财政支持,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项目所需资金,创造条件提高资助标准、扩大资助人数和创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
四、资助内容
自治区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各地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包括资助符合条件的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无障碍环境改造及购置生产生活等服务设施设备;资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接受居家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以及购买社会服务等。
五、托养形式
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要针对不同残疾类别和程度,实行分类服务,采取多种托养形式,以满足残疾人的个性化需求,努力实现残疾人困有所助、难有所帮、需有所应。
(一)机构托养
1、寄宿制托养
寄宿制托养对象一般为日常饮食起居需要专人护理而家庭护理有困难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各地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扶持。按照保证重点、讲求实效、逐步发展的原则,采取新建、依托现有机构、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建设专业的寄宿制托养服务机构,以满足有不同需求的重度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愿望。
2、日间照料
日间照料对象一般为家庭白天无法照料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日间照料以社区为基础,从方便残疾人白天就近就便得到生活照料、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文化娱乐、生产劳动等公益性服务为目的,是目前残疾人托养服务的主要方式。
(二)居家托养
居家托养主要针对无自理能力、家庭有照料条件、适合在家庭托养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居家托养是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和不同需求,整合社区服务资源和结对关爱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定期上门和针对服务等形式,为居家残疾人提供家政服务(清洁居家卫生、生活用品购买或饮食生活服务等)、康复服务(简单康复、疾病护理等)、紧急援助等。
各地要充分发挥现有福利机构的作用,将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按不同类别的服务需求送入相应的福利机构进行托养,并积极倡导民间组织开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别残疾人托养服务的需求,更加全面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
六、申请资助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资助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建立,手续完备,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确认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
2.具备基本的托养设施设备,配备满足基本服务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健全,且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
3.与托养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签订了一年以上托养服务协议;
4.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建设要求;
5.托养服务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二)申请资助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困难残疾人家庭;
2、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无业,长期需要专人照料;
3、家庭成员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
(三)申请资助的要求:
1、申请资助的机构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资助申请审批表》和《阳光家园计划申请资助机构托养残疾人明细表》;
2、申请资助的残疾人家庭据实填写《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家庭资助申请审批表》;
3、受理申请的当地残联,将当地受助机构、家庭和残疾人基本情况实时录入《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
4、有受助机构或受助残疾人家庭的县(市、区)残联于每年11月25日前填写《阳光家园计划受助机构情况汇总表》和《阳光家园计划受助残疾人家庭情况汇总表》,以县(市、区)为单位报送市残联。
5、受助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张贴或悬挂统一的“阳光家园计划”标识。
七、工作程序
(一)分解任务和分配资金
市残联根据自治区残联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资金,结合我市资金筹措、托养服务需求等情况,提出年度任务指标分解计划,制定自治区、市补助资金统筹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分解任务和分配资金下达各项目县(市、区)残联。
(二)各地制定实施方案
各项目实施县(市、区)残联依据本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和市下达的年度任务和资金,结合当地资金筹措、托养服务需求等情况,组织项目具体实施。
(三)提出资助申请
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按照要求据实填写残疾人托养服务资助申请审批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四)履行审批手续
县级以上残联负责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和居家托养残疾人家庭的申请,逐一提出审核意见,汇总形成资助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五)落实资助资金
县级以上残联主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确定的资助方案和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拨付资助资金。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是贯彻落实中发〔2008〕7号文件和桂发〔2009〕6号文件的重要举措,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和桂政办发〔2012〕51号文件的明确要求,是建立完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的民生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计划顺利实施。
(二)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方案措施。要围绕资助范围和对象开展调查摸底,了解掌握基本情况,研究落实本计划的途径和方法,要以处于就业年龄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为主要托养服务对象,立足于完善服务功能、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努力缓解托养服务需求;着眼于建立健全托养服务体系、完善制度措施,逐步形成托养服务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应创造条件,整合力量,增加资助人数,提高资助标准,通过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资助范围、申请审批办法、证明材料等内容,在上一期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资金管理、检查监督、考核评估、登记统计等措施,并报市残联备案。
(三)立足长远,推动专项补贴制度建设。采取积极措施,通过财政补贴、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项目所需资金,确保各地配套资金落实;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中关于“逐步建立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51号)中关于“组织实施国家“阳光家园计划”残疾人托养服务,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逐步提高托养服务的补助标准”的有关规定,通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着眼于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建立以地方政府投入为支撑,与事权相适应的残疾人托养服务相关政策制度,特别是抓紧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努力形成长效机制。
(四)严格管理,全方位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在上一期“阳光家园计划”实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履行申请审批手续,逐一审查核对申请材料,并通过实地查验、公示公告等形式严格把关。受理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资助方案确定后,应及时把资金发放到位。不得截留、挪用。受理申请的县级以上残联,要对本级受助机构和家庭、受益残疾人基本情况逐一登记,并实时录入《中国残联阳光家园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年度终了和计划执行期满,要按期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和统计报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各县(市、区)残联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针对申请审批、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市残联将适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弄虚作假、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强化考核,加强宣传推广。要明确考核办法、内容和措施,实施年度绩效考核,通报考核结果,并把考核成绩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必要因素之一统筹考虑。“十二五”末,中国残联会同财政部组织进行评估验收。各地要对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及时进行总结,注重典型引路,开展横向交流,推广经验做法。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党和政府的真切关怀、残疾人及其亲属的真情实感、社会各界的真诚援助、托养服务机构的真心奉献,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