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残疾人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14/8/21 18:20:06/ 作者:/ 来源:玉林残疾人就业中心点击数:玉林市残疾人就业登记规范
一、就业登记范围
凡持有本市城镇户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要求,无业、无劳动报酬,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均可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二、就业登记程序
需进行就业登记的残疾人,应持有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手续,登记其基本信息。
就业残疾人进行就业登记时,应持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残疾人证》;
(二)两张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三)《毕业证》或学历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就业残疾人的有关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指导其填写《残疾人就业登记表》。
三、就业登记管理
(一)已进行就业登记的残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予以注销就业登记,所办理的就业登记记录作废:
1.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3.完全丧失就业能力的;
4.入学、户口转出本市或移居境外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6.连续六个月未与残疾人失业登记机构联系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就业残疾人办理就业登记后,其档案由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保管,由就业转失业的残疾人档案仍由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保管。
(二)就业残疾人办理就业登记后,应积极求职,并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保持联系,如实报告其就业状况,参加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以及就业登记机构组织或资助的职业培训等。
玉林市残疾人失业登记规范
一、失业登记范围
凡持有本市城镇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要求,无业、无劳动报酬,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以下简称失业残疾人),均可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证》。
二、失业登记程序
需进行失业登记的残疾人,应持有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手续,申领《失业证》。其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残疾人,到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失业残疾人进行失业登记时,应持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和《残疾人证》;
(二)两张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三)《毕业证》或学历证明;
(四)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失业残疾人的有关材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指导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经职业指导后,核发《失业证》,并在《失业证》上注明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
三、失业登记管理
(一)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残疾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予以注销失业登记,所持《失业证》同时作废: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2.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
3.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5.完全丧失就业能力的;
6.入学、户口转出本市或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连续六个月未与残疾人失业登记机构联系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失业证》有效期一年。持《失业证》的残疾人,应在有效期满前15日内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失业证》延期审核。
(三)失业残疾人办理失业登记后,其档案由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保管,由就业转失业的残疾人档案仍由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保管。被注销失业登记的残疾人,其档案由失业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
(四)失业残疾人办理失业登记后,应积极求职,并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保持联系,如实报告其就业状况,参加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以及失业登记机构组织或资助的职业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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