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召开工作例会专题学习《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
发布时间:2020/1/3 19:44:30/ 作者:/ 来源:点击数:就业是最大民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明确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李克强总理在2019年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经国务院同意,2019年12月27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人社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方案针对残疾人就业的难点、堵点,提出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等七项具体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新部署,推动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新发展。2020年1月3日,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召开首次工作例会组织对《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进行专题学习。中心主任林华民主持例会学习并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提高站位,认真学习领会《总体方案》主要精神及实施要求,明确残疾人就业服务的使命担当;二是认真按照《总体方案》部署和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要求,切实做好2019年度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工作;三是认真抓好《总体方案》宣传,进一步优化残疾人就业服务,促进用人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专题学习总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