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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6/24 15:29:40/ 作者:/ 来源:点击数: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组织部

玉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玉  林  市  财  政  局

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玉 林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玉 林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玉市残〔2015〕57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地税局、残联:

就业是民生之本,残疾人就业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对于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制度体系,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联等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残联等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桂残联字〔2014〕44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行政,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规定,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这些规定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但从实践看,目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细化按比例就业的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提高执行力和约束力,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依法行政,维护好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

(二)逐步建立完善加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执法检查机制。《中共玉林市委员会、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玉发〔2009〕19号)明确“各级人大、政协要积极开展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和专项调研,各级残工委每年要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残疾人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各级残联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定期向人大、政协申请执法检查、调研机制,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纳入残疾人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和调研的重点内容,加强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执法监督。各级残工委要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掌握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动态,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及时研究解决。

二、示范带头,推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明确提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根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相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预留和开发适当比例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每年12月1日前须向同级残联报送预留和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情况。

(四)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招录公务员、工作人员时,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残疾人。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职人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的残疾人招录岗位,经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享受适当放宽笔试开考比例、降低笔试合格分数线等优惠政策。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五)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到2020年,市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

(六)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或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明确一定比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并保障残疾人就业岗位的相对稳定。

(七)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确定一定比例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定向招聘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要积极参加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联组织的残疾人专场招聘,带动其他企业参加残疾人专场招聘会,促进残疾人就业最大化。企业对招聘的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实行同工同酬。

三、落实保障措施,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八)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城乡无业残疾人参加就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就业培训补贴。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符合享受就业再就业政策条件的,从当地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他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九)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励力度。对在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奖励标准由同级残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制定,所需资金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足额交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保金数额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核定。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采取通报、媒体曝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同时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各类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四、加强服务,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十一)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是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基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残联要积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2〕15号)精神,下大力气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准确了解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结合岗位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以适应用人单位需求。

(十二)各级残联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对接工作,针对劳动力市场需要、残疾人特性和类别化培训需求,共同组织开展好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城镇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创业培训,并按相关规定落实培训补贴;逐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培训机制,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作用,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好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加快完善残疾人就业需求登记制度;全面了解辖区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定期做好信息发布。主动走进残疾人家庭和用人单位,掌握第一手信息,重点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就业服务平台联网和就业信息共享,促进残疾人求职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高效、快捷的双向选择。

五、齐抓共管,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十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建立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协调会,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对按比例就业法规政策、履行法律义务的用人单位的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五)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工作。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大力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政府职能部门所属职业培训机构要主动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减免培训费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建立完善各类用人单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台账。

(十六)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要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

(十七)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十八)国资委要重视并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十九)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管理。加强和完善财政部门代扣和地税部门代征机制,落实征收机关的责任,完善征收措施、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地税部门足额代收;对财政没有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没有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由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足额征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擅自多征、减征、缓征残保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各县(市、区)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规范按比例就业制度。着力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向用人单位主动介绍、推荐残疾人;落实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和奖励;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审和检查、监督,完善各项服务。 

(二十一)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中共玉林市              玉林市机构编制

委员会组织部              委员会办公室

      玉林市财政局        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玉林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