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8/22 11:25:23/ 作者:/ 来源:市残疾人联合会点击数:玉林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01-23 来源: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 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桂发〔2009〕6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增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认清我市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形势。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我市现有各类残疾人共46.3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7.23%,涉及39.62万个家庭、153.7万家庭人口,是一个数量众多、涉及面广的社会群体。长期以来,市委、市政府十分关心残疾人,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我市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保障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视不够,一些人扶残助残意识还不够强,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玉林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加快发展。
(三)明确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的原则。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积极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努力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使广大残疾人实现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力争到2020年,残疾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有效保障,生活状况得到根本改善,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人人享有安全的住房,残疾儿童、少年人人享有义务教育,残疾人文化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参与社会更加广泛,普遍达到小康水平。
二、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四)健全残疾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制度。全面完善和落实有关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障的补贴扶持政策,将残疾人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确保残疾人“应保尽保”。将白内障复明、脑瘫、孤独症、智障和听力残疾康复、肢残儿童肢体矫治、康复训练、精神病患者治疗、装配普及型假肢、增长素缺乏等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要将残疾人作为城乡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对重度残疾人和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从医疗救助基金代缴,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同等待遇;其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自付费用仍有较大负担的,由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二次救助。重度贫困残疾人就医,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肌肉注射费,住院患者的普通床位费、三级护理费各减交20%。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但生活确实困难的残疾人,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给予扶助。
(五)强化残疾人康复服务。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国家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内容,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完善的康复服务,力争2015年实现有需求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各级政府要保证重点康复项目所需经费,并逐年增加投入。认真组织实施重点康复工程,为贫困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和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减免费用,积极向贫困残疾人赠送辅助器具和对精神病患者免费提供药品等,不断扩大重点康复工程的覆盖面,提高实施效益,努力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难的突出问题。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多渠道筹集经费,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重点加强残疾儿童的康复工作,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安排专项经费,优先照顾贫困残疾儿童康复补助费用。认真实施中西部贫困儿童救治项目,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儿童在医疗费用报销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补助。开展新生儿疾病、脑瘫筛查和听力障碍、脑瘫儿的早期干预及后续康复教育工作。重视抓好3-6岁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与康复训练,对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帮助贫困肢体残疾儿童接受手术矫治与康复训练。建立贫困听障者救助制度,对听障者验配助听器予以补助。县(市、区)要建立精神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给予精神残疾人康复减免费用。各级卫生部门和残联要大力开展精神病防治社区康复服务,积极采用工疗、娱疗、日常照料等多种康复手段,努力提高康复效果。
(六)加快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扩展服务网络。以加强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为重点,加快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体系建设。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充分利用城乡社区内各种有效资源,积极开展社区康复服务,扎实推进康复进社区、服务到家庭。加强各级残疾人康复中心(站、点)建设,到2015年,市县两级要成立事业性质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安排编制、人员、经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按照卫生部《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管理规范》要求设立康复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设置残疾人康复室,落实经费,完善设施,配备相应的医技人员和设施,为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服务和康复服务。大力引进康复技术人才,加强基层康复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将残疾人康复人才专业培训纳入政府教育计划,加大对基层社区康复人员培训力度。广开渠道,吸纳各基层医疗单位及重点选择部分保健、服务性质的民间商户、企业为有特殊需要的残疾人服务,完善康复网络,使残疾人得到更好、更实在的康复服务。
(七)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普及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及专家参与协作的残疾预防工作管理体系。全面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和残疾预防工程,搞好婚育咨询指导和保健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建立健全出生缺陷与残疾的监测网络,加强出生缺陷监测和0—6岁残疾儿童的信息收集、监测和研究工作。完善筛查预防报告制度,制定和落实残疾预防措施。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注重精神病预防,做好补碘、改水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有效减轻和控制残疾程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人的自我康复意识。
三、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八)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各级政府要安排资金作为补贴,将残疾人纳入国家社会保障范围,确保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待遇。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贫困残疾人,给予适当补贴。企业吸纳和公益岗位安置的残疾人要落实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政策。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要给予适当倾斜,重点照顾;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残疾人,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九)完善低收入残疾人生活救助制度。各级政府要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逐步扩大残疾人社会福利范围,适当提高残疾人社会福利水平。落实残疾人专项生活救助经费和每年市本级福利彩票收入的一定经费,用于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倡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残疾人公益事业,重点做好残疾老人和残疾儿童的福利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低保或农村五保供养范围,享受低保补助后仍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临时救助。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自理能力的城镇残疾居民,优先安排进入福利机构或给予社会救助;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农村残疾居民,优先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要积极安置和照顾好伤残军人。各级政府救助机构要及时救助、妥善安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住房保障制度范围,城市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各级政府要重点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无房住和住危房的问题。
(十)积极开展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把扶持贫困残疾人工作列入农村扶贫的重点内容,要优先扶助落实农村扶贫开发和支农惠农政策到贫困残疾人家庭,要积极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各县(市、区)每年要安排残疾人扶贫专项资金,深入实施残疾人“温饱工程”项目,对贫困残疾人进行有效扶持,积极引导和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增加收入,实现脱贫。
四、完善残疾人教育保障制度
(十一)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指标列入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实现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按高于普通初中1倍以上的标准拨付特殊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实施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特殊教育学校配套建设及师资队伍的培训。到2010年,尚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要新建或利用现有普通学校改建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并积极创造条件在普通学校中开设特教班。要搞好特殊学校的标准化建设,到2015年,特殊教育学校要达到自治区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特殊学校,大力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要把市本级特殊教育学校按照国家要求创建成综合性的特殊教育示范学校。同时,特殊教育学校和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要设立特殊教育高中班。各类中等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为残疾青少年随班就读提供方便。到2010年,视力、听力言语、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要达到70%以上,到2020年要达到90%以上。
(十二)完善残疾学生的助学政策。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要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并给予寄宿生活费补助。要鼓励残疾学生立志成才,对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和升入高中(中专)的残疾学生给予教育救助。符合借读条件的残疾学生,要免收借读费。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听取监护人意见,安排就近入学。对生活困难的在校残疾大、中专学生给予适当的学费补助。
(十三)加强特教师资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要制订特教师资建设规划,采取引进、内培、转岗培训等形式,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的特教师资队伍。要积极引进特殊教育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展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提高特殊教育师资人才队伍的质量和数量。要适当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待遇,切实落实好特殊教育岗位的津贴政策。
五、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残疾人就业
(十四)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扶助体系。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不断提高残疾人就业率,依法大力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庇护性工场等,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优先安置残疾人就业,并落实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城管部门在场地、摊位等方面提供优惠照顾;供水、供电部门在水、电收费标准上予以优惠。扶持贫困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将残疾人作为就业援助重点对象,解决好“零就业”残疾人家庭和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残疾孤儿成年后的就业问题。市本级,县(市、区)要建立残疾人庇护工场和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加快市残疾人庇护工场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坚持规范管理,逐步淘汰的原则,解决现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营运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优先招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工作,对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
(十五)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认真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依法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力度,加强和完善财政部门代扣和地税部门代征机制;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税务部门足额征收。对财政没有拨款或补助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没有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则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足额征收,实现应收尽收。依法管理和使用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切实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促进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重要作用。
(十六)积极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要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等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就业,免费为未就业残疾人托管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各级残联、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残疾人就业培训制度,制订就业培训计划,落实经费,分类分批对残疾人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和中短期实用技术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加快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建设。各县(市、区)要整合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机构,建立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并落实工作人员、经费。进一步抓好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劳务输出,免费为农村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劳务输出服务。
六、积极发展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
(十七)丰富残疾人特殊文化艺术。要将繁荣残疾人文化艺术纳入文化建设内容,鼓励、组织、扶持残疾人开展各种文艺创作和文化活动,保障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文化权益”。加大向残疾人提供免费文化产品、文化活动和文化服务的力度,公园、展览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设施,要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开放。各级公共图书馆要配置盲文版书籍,建立盲人图书室;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完善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建设,为盲人提供更多的有声读物。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图书室,配置盲文版书籍。各级残联、文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艺术苗子,为残疾人开展文化活动设立专门场所,定期举办残疾人文艺汇演、书画艺术作品展览等各类文化活动;建立优秀残疾人文化艺术人才库,加强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的培养。要通过“文化进社区”、“文化进乡村”等活动,为社区、村送图书、送文化产品,丰富基层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十八)积极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要将残疾人体育事业纳入地方体育事业发展规划,鼓励、组织、扶持残疾人开展健身活动和进行竞技运动,保障残疾人“人人享有基本体育权益”。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要对残疾人开放并提供优惠服务。积极建设完善残疾人体育场地设施,在社区、公共体育场馆设立适合残疾人开展体育活动的场地设施以及运动器材。市、县两级体育馆(中心)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要,合理安排残疾人体育健身的场地设施、器材配备等,为残疾人参与健身和比赛训练提供条件。大力普及和推广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积极开展残疾人竞技体育训练和体育比赛活动。建立残疾人优秀运动员的培养、选拔、输送、激励机制,对获得同一级别奖励的残疾人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的表彰和奖励要优于健全人。
七、加强残疾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十九)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针对残疾人需求的特殊性,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社会化工作者为主体、家庭邻里为依托,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维权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公共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的服务。各县(市、区)要完善残疾人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保障开展服务所需经费。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专业机构,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发展面向残疾人的服务业,推进残疾人服务社会化。各级残联、卫生、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健全和完善残疾人服务场所。
(二十)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范畴,给予重点扶持。到2010年,市、县两级要按要求建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为残疾人接受康复训练、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等提供服务。各县(市、区)要解决好残疾人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安排落实工作经费。
(二十一)加快无障碍建设。无障碍建设要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制订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规范和标准,实现无障碍设施与城镇发展建设相配套。新改扩建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主干道、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符合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现有的公共建筑、社区、城市主干道、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均要逐步完善无障碍设施。对不按照无障碍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新建社区公益性、综合性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要充分考虑残疾人的生活、娱乐和健身需要,公共交通工具和站所要配置无障碍设备,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残疾人持证免费搭乘公共汽车。积极推进残疾人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工作,车站、图书馆、博物馆(会展中心)、大型超市、公园、影剧院等公共服务场所要积极推广应用文字转换语音或语音转换文字装置,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县级以上电视台要定期播出手语或配有字幕的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并确保字幕播出的完整性;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二十二)切实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拓宽残疾人组织在各级人大、政协的民主参与渠道,支持残疾人和残联代表残疾人参政议政,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社会事务管理。各级人大、政协要积极开展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和专项调研;各级残工委每年要定期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残疾人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各级人民法院要落实对残疾人的司法救助措施,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各级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和爱心人士参与法律援助,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认真做好残疾人信访工作,各级信访部门要加强与残联沟通联系,共同研究残疾人来信来访中的重要问题,畅通信访渠道,不断提高处理信访事件的时效和质量。残疾人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八、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二十三)健全残疾人工作体制。要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名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残疾人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残疾人工作,解决残疾人工作的难题,把残疾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进行考核。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作用。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本职工作范围,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制定和落实残疾人优待扶助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和自身职责,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
(二十四)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保障机制。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计划和年度计划。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等专项资金和乡镇(街道)残联的工作经费。要支持市、县残联建立残疾人慈善机构,开展募集残疾人善款,广泛发动机关、团体、企业单位、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人士资助贫困残疾人。加强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的管理。
(二十五)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残联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工作,从政策措施、人员编制、活动场所等方面支持残联工作。要加强和完善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建设,市、县(市、区)要落实好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工作人员,解决好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等问题。要建立健全与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工作机制,要认真抓好残联组织规范化建设,全面完成“十一五”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任务。市、县(市、区)要建立残疾人就业管理、康复服务、用品用具供应等机构,落实场地、编制、人员和经费。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各级残联要履行职能,切实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残疾人服务,发展和管理好残疾人事业。
(二十六)加强残疾人工作队伍建设。要切实抓好残疾人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落实残联领导干部双重管理规定,在配备、调整残联领导班子时要先征求上一级残联意见,共同做好考察配备工作。将残疾人工作者纳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统一配备和管理,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市残联领导班子要配备有残疾人领导干部。各县(市、区)残联要配备有残疾人干部,乡镇(街道)残联要配备专职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要从乡镇(街道)残联主席团委员中至少选聘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村(社区)要成立残协,要从残协委员中选聘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村(社区)残协主席开展工作。要逐步加大对基层残疾人组织的工作经费投入。根据当地实际,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妥善解决好乡镇(街道)残联聘用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残协专职委员的待遇问题,将残疾人专职委员的工作补贴或误工补贴经费、教育培训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财政预算,残疾人专职委员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范畴。
(二十七)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发展残疾人事业。要大力倡导和动员社会力量、社会资源支持和参与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老龄协会等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支持残疾人工作,将残疾人工作纳入事业规划和工作计划,积极维护残疾职工、残疾青年、残疾女工、残疾儿童和残疾老人的合法权益。红十字会、慈善协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筹集善款,开展爱心捐助活动。企事业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中共玉林市委员会
玉林市人民政府
200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