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网络舆情分析报告
发布时间:2014/8/22 13:15:20/ 作者:/ 来源:广西残疾人就业指导中心点击数:
日前,中组部、中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联联合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我国按比例就业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意见》出台后,由于涉及的中央部门多、影响范围广、可操作性强,社会反响强烈,各大媒体纷纷对残疾人就业工作这一重大举措进行报道。
一、基本情况
8月29日,中国残联网站最先登载《意见》原文,在网络上首先对这一政策进行详细介绍。一周之内,新华社、人民日报、《工人日报》、中央人民政府网、人社部网站、新华网、人民网、光明网、中国广播新闻网等各大主流媒体纷纷跟进。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0月8日,《意见》出台以来,全国各地平面和网络媒体共刊登约239条新闻消息,对残疾人就业工作这一盛举进行报道或者转载。
二、消息分布情况
(一)不同性质媒体分布情况
从媒体性质分布上看,消息先从平面媒体发酵,然后相继被各大网络媒体转载。从监测的情况看,平面媒体原文报道约10篇左右,网络媒体报道或转载220篇左右,凸显网络媒体力量的强大。
(二)媒体所在区域分布情况
从媒体区域分布看,刊登在中央级平面和网络媒体上的
新闻报道约有102条,刊登在区域级平面和网络媒体上的新闻报道约有137条,比例大体持平。
(三)重点媒体消息(正文详见附件)
1.平面媒体
2.网络媒体
三、媒体主要观点
(一)《人民日报》:重点关注《意见》中残工委成员单位招聘残疾人内容,文章援引 “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等内容,对残工委成员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的细节进行了介绍。
(二)新华社:重点关注残工委成员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及国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不执行按比例就业政策对用人单位的奖惩措施等内容。
(三)《财经日报》:重点关注政策的内容及残疾人的反馈情况。文章提到, 8月30日,广东、河南、安徽残障人士黄锐、杨仁良、宣海等三位残障人士致函七部委,对《意见》表示欢迎,并提出相关建议。信函建议: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删除对残疾人尤其是视力障碍和听力障碍者限制;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设立残障人公务员专项岗位;尽快出台《残疾人公务员考试的操作规范》;将行政机关招录1.5%比例的残疾人作为强制性规定,不得以缴纳残保金的方式替代履行。
(四)《新法制报》:以《7部门发意见促残疾人就业多位残障人士致信建议完善》为主标题,《 呼吁成立“消除残障歧视委员会” 江西省残联表示将根据意见要求出台实施细则》为副标题对按比例就业政策进行报道。文章称,《意见》出台一是有欣喜。文章援引残障人士黄锐的话说,“《意见》提了多项创新之举,我感受到国家对我们残障人群就业需求的关注。”二是有力度。文章援引江西残联教育就业处处长万润妹的话说“政策性更强,优惠扶持力度更大,全社会做到是最好的体现。”。三是了夙愿。文章称2010年北京益仁平中心于方强向全国30个城市申请公布残疾人公务员数量、公益组织“南京天下公” 向江浙沪皖41市申请公布自2008年以来招录的残障公务员数量、。杨仁良在2011年至2013年先后参与发起“致国家人社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按1.5%比例残招录残疾人”的联名建议信、残障人宣海起诉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他们的期盼、他们的夙愿可以得到满足了。四是亮点多。文章介绍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15%以上、残保金的管理和用途的提法颇多新意。五是待完善。怀揣公务员梦的残障人宣海建议《意见》还应为残障人士在公务员考试过程中提供合理便利,建议尽快出台《残疾人公务员考试的操作规范》;杨仁良等3名残障人士和北京益仁平、“南京天下公”两家民间组织建议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的执行实施,防范相关部门钻政策漏洞,他们建议应取消《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中对视力残障人和听力残障人的限制;成立由残障人士、政府部门和民间机构共同组成的“消除残障歧视委员会”,监督和审查残障人按比例就业制度;行政机关不得以缴纳残保金的方式代替招录残障人的义务,若未履行按比例招录残障人应给予其主要领导行政处分。
(五)珠海新闻网:重点关注政府要做按比例就业工作的表率。文章指出,文件的出台无疑会推动残疾人的公平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利。相比之前的《残疾人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该意见提到的措施更加完善,罚则更为明确。但美中不足的是,意见的重点似乎仍停留在征收残保金上,事实上,要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府更应起到表率作用,意见也更应该在如何保证政府部门的积极性上下功夫。文章称,保障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府责无旁贷。除了要在公务员招录上为残障人士设置专门岗位,提供合理的考试便利,还要做到残保金信息公开,要让无障碍建设名符其实,在下发文件的同时更要设法落实文件。
(六)荆楚网:发表连华驰文章《七部门拟“扶残”新规有何重要意义》,关注《意见》出台的意义。文章称,作为群众的领头羊,要带动社会扶弱助残之风还得从党和政府自身做起。如今,《意见》的出现可谓是对社会冷漠面的狠狠一记耳光,让残疾人群体看到了其生命的新起点,也认识到党和政府对其的关怀从未离开过。《意见》提出,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这不仅有利于带动全党对待残疾人的正确态度,同时也道出了残疾人的心声,由残疾人参与管理的残联机构,势必会更贴心地为残疾人服务,更有效地解决其生活困难。文章同时提到,要让《意见》真正落到实处,国家需加强监督管理,以及党政机关用人的审核之余,提高领导干部的认识更是必不可少的一步。扶残助残是一种美德,更是文明进步的标志,我们有理由相信,每一个残疾人都有着适合自己的岗位,如果社会多一些真诚的理解和帮助,残疾人将会和正常人一样,在这个美丽的世界幸福地生活下去。
(七)《羊城晚报》:发表题为《为残疾人当“官”提供顺畅通道》文章。文章称,在国外残疾人做高官乃至当国家领导的并不鲜见,如英国、埃及等就出过盲人部长,美国总统罗斯福也是残疾人。但在我国身为残疾人要想当“官”做公务员,不说痴人说梦,至少机会是微乎其微。《意见》出台意味着残疾人也可名正言顺地做“官”当公务员了,是良政善政之举。文章同时提出担忧,“观诸现实,如果缺乏强制性或没有完善的配套机制,即便盖上鲜红大印的“红头文件”,也常有沦为一纸空文的危险。”文章建议清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录人的各种体检标准,甚至可考虑立法,明文规定不得以身体残疾为由限制排挤就业。
(八)残疾人就业促进网:发表题为《没有惩罚措施的规定 能有多大效果》,对目前我国按比例就业现状进行思考。文章称,我们国家有按比例就业政策,各地也出台了很多的政策,无非就是安排人,不安排人就缴残保金,很多有权有势的企业,尤其那些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直接缴钱了事。在各地细则中几乎见不到惩罚措施,也就是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到底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负责人是谁,负责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处罚。文章称, “虽然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但是一个通病是这些法律法规大多带有‘宣言性’和‘原则性’色彩。‘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应该承担的后果规定不甚明确,我国残疾人维权的制度成本其实还在增加’”。
四、网友观点
大多数新浪网友为按比例就业的新政策出台较好,认为中央政策制定的好,切实为残疾人着想,为政策叫好。但是很多网友也提出担忧,担心“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担心政策在基层实施过程中变了形,贯彻落实不到位。同时网友们也献言献策,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如拿出特定岗位面向残疾人招考、希望在各地制定细则时考虑将其纳入到信用体系中而不是单一使用经济手段等方法。
附件:媒体报道和网友评论
附件:
媒体报道
七部门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
来源: 中央人民政府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
日期:2013年09月03日
日前,中组部、中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联联合出台 《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意见》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
《意见》要求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15%以上。
《意见》还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此外,还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服务。
据相关人士介绍,残疾人是就业困难群体。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上世纪90年代,我国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按比例就业已经成为我国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目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
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来源:新华社
日期:2013年08月29日
中国残联网站29日发布了《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意见提出,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
意见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各地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
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意见提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7部门包括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七部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企
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来源:人民网
日期:201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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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29日电 据中国残联网站消息,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近日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意见中指出,根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相关规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交纳残保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全文如下(略)。
中组部等七单位出台意见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来源:人民日报
日期: 2013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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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8月31日电 (记者潘跃)日前,中组部、中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联七家单位联合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意见》要求,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
我国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上世纪90年代建立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目前按比例就业已成我国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形式。但是,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
《意见》要求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
《 人民日报 》( 2013年09月01日 04 版)
七部门出新政促进残疾人就业
省级残联残疾人干部应超15%
来源:人民网
日期:2013年09月02日
人民网北京9月2日电(记者 仝宗莉)据人社部网站消息,日前,中组部、中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联联合出台 《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意见》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
《意见》要求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15%以上。
《意见》还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此外,还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服务。
据相关人士介绍,残疾人是就业困难群体。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上世纪90年代,我国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按比例就业已经成为我国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目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
七部门力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来源: 健康报
时间:2013年09月02日
本报讯(记者甘贝贝)8月29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上公布了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联等七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意见》要求,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上世纪90年代,我国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但目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存在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
《意见》指出,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各地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
《意见》要求,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对招录的残疾人应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意见》强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七单位力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来源:中华女性网-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3年09月03日
本报记者乔虹 发自北京 记者日前获悉,中组部、中编办、财政部、人保部、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联七家单位日前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意见》要求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有望实现按比例就业
来源:春城晚报-被光明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转载
时间:2013-09-09
[导读] 近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发布了《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7部门出台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
近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发布了《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7部门出台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
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
据介绍,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早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制度体系,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实践看,目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
意见明确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各地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意见补充说明,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各单位要为残疾人安排适合岗位
意见提出,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意见中强调: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不按“意见”办或被取消评优资格
意见提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本报记者代基凯
来源:财新网-《财经日报》
日期:2013年08月30日
【财新网】(记者 王和岩)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七部门日前下发《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下称《意见》),并于8月29日在中国残联网站全文发布。
《意见》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
《意见》要求,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
《意见》还明确了奖惩措施,对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奖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月30日,广东、河南、安徽残障人士黄锐、杨仁良、宣海等三位残障人士致函七部委,对《意见》表示欢迎,并提出相关建议。
上述三位残障人士在寄往七部委的信函中建议:修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删除对残疾人尤其是视力障碍和听力障碍者限制;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设立残障人公务员专项岗位;尽快出台《残疾人公务员考试的操作规范》;将行政机关招录1.5%比例的残疾人作为强制性规定,不得以缴纳残保金的方式替代履行。
据财新记者了解,此次联合发文的七部门包括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意见》此前已于8月19日下发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有关单位,要求根据《意见精神》,制订出具体实施意见,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出台
来源:中国网
日期:2013年08月31日
本报讯(记者 崔丽) 日前,中组部、中编办、财政部、人保部、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联7家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要求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
《意见》要求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除此外,还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服务。
省级党政机关2020年前至少录用1名残疾人
来源:中国广播网
日期:2013年08月30日
央广网北京8月30日消息(记者吴凯)日前,中组部、中编办、财政部、人保部、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联七家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
残疾人是就业困难群体。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上世纪90年代,我国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按比例就业已经成为我国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但是,目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
《意见》要求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除此外,还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服务。
中央七部门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
2020年省级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日期:2013年09月01日
中工网北京8月31日电 (记者王瑜)中国残联相关负责人今天对记者表示,日前,中组部、中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联七家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要求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是就业困难群体,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上世纪90年代,我国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2008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目前,按比例就业已成为我国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但在实际操作中,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尤其是党政机关等部门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
《意见》要求,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15%以上。各级党政机关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录用残疾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除此之外,还要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服务。
《意见》还强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7部门发意见促残疾人就业 多位残障人士致信建议完善
呼吁成立“消除残障歧视委员会”
江西省残联表示将根据意见要求出台实施细则
来源:大江网 新法制报
日期:2013年09月04日
核心提示
“政策性更强,优惠扶持力度更大。”9月2日,省残联教育就业处处长万润妹在浏览了《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3〕11号](以下简称《意见》)后赞叹道。
8月29日发布的《意见》就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问题提出了五条意见,其中要求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
这份被外界认为在消除社会歧视、促进残疾人群体就业方面亮点颇多的《意见》,在得到积极反响的同时,也有残障人士认为仍存缺憾,并通过建议信方式,就完善与落实执行《意见》向7部门提出多项建议。
《意见》对促进残疾人群体就业有颇多亮点
新欣喜
8月29日,中国残联网站发布由中组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社部、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联7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意见》。
《意见》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各地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
《意见》提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
当晚,残障人士黄锐就在网上看到了这个惊喜:“《意见》提了多项创新之举,我感受到国家对我们残障人群就业需求的关注。”
第一时间,黄锐就将此消息通过网络跟杨仁良、宣海等残障人士进行了分享。
有力度
“政策性更强,优惠扶持力度更大,全社会做到是最好的体现。”9月2日,因暂时还未接到上级发文,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处处长万润妹通过网站了解到这一信息后赞叹道。
万润妹称,事实上,在此之前,江西的残疾人就业状况也基本做到了《意见》要求。
据省残联2010年统计的一项数据,省内15~59岁、身体许可又有劳动能力和愿望的残疾人群有125.2万人,当年有89.4万人就业,就业率达70%以上,近几年保证了稳中有升的趋势,每年新增城镇就业人数1万,农村转移劳动力十多万。
“这得益于江西省政府一直以来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视。”万润妹介绍说,自2008年起,江西省政府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民生工程项目后,省财政每年划拨专项费用,一是免费培训城乡残疾人群体,每年有7000~14000人参加技能培训,为就业打好了基础,二是在全省范围内购买公益性岗位,每年可提供3500名就业岗位。另外,全省农家书屋管理员岗位就安排了85000名残疾人就业。
但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残障人群的就业仍面临着不小的压力与困难。
万润妹解释道,一是政府财力、扶持力度和项目方面的经济原因,就业岗位和就业手段还比较局限;二是残疾人群体的就业匹配度,就业岗位与其所愿、所能、知识结构相匹配的问题;三是残障就业群体收入普遍偏低,直接影响了这个群体的生活状况。
“在达到就业率的基础上,就业质量还有待提升。”万润妹表示,《意见》将作为残联工作强有力的后盾,让推动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更为顺畅。
令杨仁良等人欣喜的是,之前他们残障人群以及民间组织近年来向相关部门提交的绝大部分建议均被《意见》采纳。
了夙愿
早在2010年6月,时任北京益仁平中心总协调人于方强向全国30个城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布残疾人公务员数量。
这是中国民间首次对这一现象进行关注。
当时,绝大部分城市都没有把残疾人公务员数量纳入统计工作,因此推动了北京市残联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获得了北京市残联的第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2012年2月,公益组织“南京天下公”向江浙沪皖41市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布自2008年以来招录的残障公务员数量。
调查最终形成一份《华东(江浙沪皖)残障公务员招录状况调查报告》。与此同时,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也在做着相关信息统计以及政策完善工作。
但据当年9月3日的《检察日报》披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截至2011年的统计数据显示,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近五年仅招录92名残疾人公务员,其中大多数为各级残联录用。
这是中央国家机关首次公开全国残疾人公务员数据。
此前,杨仁良曾因公务员体检标准被拒之门外,为此,在2011年至2013年,他先后参与发起“致国家人社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按1.5%比例残招录残疾人”的联名建议信倡导活动,发起了“一人一微笑,支持残障人做公务员”活动,并联合来自河南、湖北、山东等地的21名律师向国家相关部门建议,呼吁国家机关落实按比例招录残障人士的政策。
2012年4月,残障人宣海起诉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确认安徽人社厅限制盲人参加公务员招考违法,该案被称为“全国公务员考试残疾歧视第一案”,本报曾第一时间予以了报道;此外,本报《携艾生考教师遭拒录律师上书吁修改体检标准》等报道,也让这些残障人士的命运为更多人所关注。
时隔两年多,他们的期待总算部分实现。
多亮点
杨仁良称,《意见》中的许多措施均是首次提出,如《意见》明确规定到2020年之前,各机关应达到的招录残疾人比例,而且明确要求所有省级党政机关都必须录用残疾人,明确要求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15%以上,这种提法是前所未有的。
《意见》中还提到,各类事业单位要结合本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
“之前的法律规定‘要按比例招录残疾人’,但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比如,有什么办法能保证招录?不招录则需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除此之外就没有别的措施了。”事实上,“设立专项岗位”也是此前他们所提建议的内容,这样,才能更好地达到“双赢”,而不是“硬要招”,保证了用工的延续性问题。
“此外,《意见》规范了残保金的管理和用途。”杨仁良称,这虽是老话题,但问题很多。首先在性质上,之前将“招录残疾人”与“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混合起来,觉得两个都一样,不招残疾人,就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实质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一种基金,相当于罚款,是一种保障性的措施,而不是一个等同效力的可操作性方案,招录残疾人才是目标。之前,这个重点被忽略。
待完善
《意见》发布后的落实,成为残障人士关心的热点。
“《意见》还应为残障人士在公务员考试过程中提供合理便利,建议尽快出台《残疾人公务员考试的操作规范》,消除制度性歧视。”在公务员考试之路上经历了无数坎坷的宣海说道。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策的执行实施,防范相关部门钻政策漏洞,杨仁良等3名残障人士和北京益仁平、“南京天下公”两家民间组织写的两份《建议信》已递交给制定《意见》的中央7部门。
两份《建议信》首条就提出,应取消《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中对视力残障人和听力残障人的限制,取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残障歧视规定,从而在制度上彻底消除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人员时对残障人的歧视。
对此,著名反歧视人士陆军解释称,这其中的限制规定,从制度上剥夺了视力残障人士和听力残障人士当公务员的权利,删除这两条规定,将有利于这两类残疾人就业权的实现。
同时,《建议信》提出成立由残障人士、政府部门和民间机构共同组成的“消除残障歧视委员会”,监督和审查残障人按比例就业制度。
“残障人群的就业权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和政策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不仅需要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保障落实措施,也需要社会各界的监督,尤其是需要残障朋友的意见反馈、合理化建议和监督。”陆军如是说。
另外,《建议信》特别提到,行政机关不得以缴纳残保金的方式代替招录残障人的义务,若未履行按比例招录残障人应给予其主要领导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的各项经费均有国家或地方财政支持,来源于财政拨款,用财政拨款缴纳残保金并无实际的违法成本。另外,残保金只是一个补救性的办法,而且本身不一定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加上各地方执行标准及情况都不一致,容易引起复杂的问题发生。”其中一份《建议信》就直接提出,将行政机关招录1.5%比例的残疾人作为强制性规定,不得以缴纳残保金的方式替代履行。
虽然面临着缴纳残保金“行政机关做得好,企业弱”的状况,但万润妹并不认可这样的说法。她介绍说:“在选择缴纳残保金还是提供就业,用人单位其实是愿意用人为先,关键在于双向选择对接环节有待于加强。”
万润妹称,根据《意见》,我省有些方面还需加强,比如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全省按比例就业还未达到。接下来,按照《意见》要求,我省很快会有详细细则,争取至少体现残疾人就业不受歧视,优先安排等待遇。
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府要做表率
来源: 珠海新闻网
日期:2013年08月31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近日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意见中指出,根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相关规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交纳残保金。(8月29日人民网)
文件的出台无疑会推动残疾人的公平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利。资料显示,中国的残疾人数量已超过8500万人,若能保障残疾人的公平就业权,既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会对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相比之前的《残疾人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该意见提到的措施更加完善,罚则更为明确。但美中不足的是,意见的重点似乎仍停留在征收残保金上,事实上,要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府更应起到表率作用,意见也更应该在如何保证政府部门的积极性上下功夫。
原因在于,对未达到残疾人就业比例的企业,政府可以征收残保金,但对于靠公共财政供养的单位,他们本来就是靠纳税人养活的,如果只是缴纳残保金便能草草了事,那岂不是相当于将政府的钱从左手变到了右手?这对推动残疾人的公平就业起不到任何作用。
因此,对政府部门来说,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应成为一项硬性规定,不能容许讨价还价。可根据现行的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听障、视障人士都被排除在外,公务员考试也未给残障人士提供合理的便利,这种人为的高门槛将大批残障人士直接挡在门外。
笔者有个十分健谈的残障朋友,在参加他们当地的公务员考试时笔试成绩全市第三,但面试分数却是全市倒数第一,分数还出奇地低。这是隐性的公考歧视,还有些歧视明目张胆。前一段时间湖南湘西招录网络警察,便有考生因为“脸上长痘”被认定为“不合格”。而人社部数据显示,中国近5年来新招录残障公务人员仅为92人,如此,怎能起到示范作用?
其次,征收残保金本来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公平就业的,但残保金的征收数额和用途却始终未向社会公开过,尽管有多名残障人士申请残保金信息公开,但有的申请如石沈大海,有的地方残联则回应“暂无权公开”。
可如果少了公众监督,残疾人会对此不满,企业也有抵触情绪,至于一些地方将残保金征收的数额增长视为政绩大肆宣扬,也就不足为奇了。征收残保金本来只是保障残疾人公平就业的手段,但由于缺乏阳光的照耀,手段异化为了目的,就很容易丧失合理性和合法性。
最后,促进残疾人就业需要大量配套措施,比如要为残疾人出行提供便利。可尽管《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已出台一年有余,但相关进展却不尽人意。比如盲道建设就被网友指责为“瞎设计乱修建”、“只建设不管理”的“失政”工程,甚至有盲人直言“走盲道就是作死”。
盲道坑盲人只是无障碍建设囧象的一种,再如,车站、航班本应为残障人士提供轮椅服务,可就在前两天,有个残障朋友从郑州火车站乘车,想借轮椅使用,车站工作人员非要先交八百元的押金和身份证件,无障碍成了有障碍,那位朋友只得作罢,还差点误了火车。
无障碍除了出行无障碍,还包括信息的无障碍。我们在浏览一些国外网站时,会发现输入验证码时还有个小喇叭,这是为了方便视障人士,可国内网站尤其是可以方便很多残友的网银并未做到这一点,只有青岛银行提供这一服务,四大国有银行仍未能实现网银无障碍。
可见,保障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政府责无旁贷。除了要在公务员招录上为残障人士设置专门岗位,提供合理的考试便利,还要做到残保金信息公开,要让无障碍建设名符其实,在下发文件的同时更要设法落实文件。
残疾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是权利水桶中最低的几块木板之一,他们能否公平就业不只关乎自身的生活和权利,也关乎到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连华驰:七部门拟“扶残”新规有何重要意义?
来源: 荆楚网
日期: 2013年09月04日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日前,中组部、中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联联合出台《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意见》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人民网 9月3日)
残疾人作为弱势群体,所面临最大的生存难题和生活压力很多时候并不来源于自身,而是社会。在我国,虽然大多数群众对于残疾人会抱以关爱,但就整个社会来说,对残疾人群体或多或少的排斥却仍然存在。
拿就业来说,残疾人工作确实有一定局限性,但一个本能胜任某职位的残疾人,却往往也得不了录用。招工方对残疾人行动或交流能力有限等等这些顾虑,直接导致了我国残疾人群体的就业难题。
2007年,由我国国务院发布有《残疾人就业条例》。其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随后相关修订法规又提出,用人单位如果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这些政策法规是党和政府为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而提供的一个就业平台,同时也是促进社会进一步接受残疾人的一条路子。但是,由于政策精神的宣传力度不够,用工单位的认识不足,实施起来的效果确并不理想。其中,有的单位对制度的了解并不深,只是定期向政府缴纳保障金;有的单位宁可缴纳保障金也不愿接纳残疾人;还有的单位干脆以几百到上千的不等价格将残疾人“挂靠”到自己单位,以用证不用人的策略瞒天过海,以此省去不少保障金。如此以来,相关条例也就渐渐偏离了它本来的存在意义。
作为群众的领头羊,要带动社会扶弱助残之风还得从党和政府自身做起。如今,《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的出现,可谓是对社会冷漠面的狠狠一记耳光,让残疾人群体看到了其生命的新起点,也认识到党和政府对其的关怀从未离开过。《意见》中提出,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这不仅有利于带动全党对待残疾人的正确态度,同时也道出了残疾人的心声,由残疾人参与管理的残联机构,势必会更贴心地为残疾人服务,更有效地解决其生活困难。
要让《意见》真正落到实处,国家需加强监督管理,以及党政机关用人的审核之余,提高领导干部的认识更是必不可少的一步。扶残助残是一种美德,更是文明进步的标志,我们有理由相信,每一个残疾人都有着适合自己的岗位,如果社会多一些真诚的理解和帮助,残疾人将会和正常人一样,在这个美丽的世界幸福地生活下去。
为残疾人当“官”提供顺畅通道(图)
来源: 羊城晚报(广州)
日期:2013年08月31日
在我们的国度,身为残疾人,要想当“官”做公务员,不说痴人说梦,至少机会是微乎其微。当然,你可说有残联,但严格讲,残联并不归属公务员序列,即便带上“主席”冠,又怎样?况乎,残联机关岗位,有几个?跻身其间者,又有几人?
有消息说,近日中组部、中编办和国家公务员局等七单位联合出台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要求到2020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等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这意味着今后,残疾人也可名正言顺地做“官”当公务员了,可谓良政善政之举。
但依然心存几分担忧。上述文件由中组部、中编办、人社部及公务员局等联署,皆为国家人事管理的最高机构,权威性不容置疑。但观诸现实,如果缺乏强制性或没有完善的配套机制,即便盖上鲜红大印的“红头文件”,也常有沦为一纸空文的危险。其实,上世纪90年代我国便建立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制度,但这么多年过去了,在不少单位依然落实难。因为,对残疾人,用人单位要找借口拒之门外,是太容易不过的事,一句“没法干”,就让你再开不了口。
数据显示,目前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已达8500万人以上,这是个庞大的群体。残疾人就业难,除了自身生理条件的客观因素限制外,关键还是社会普遍存在的“观念歧视”所囿。前几日有报道说,湖南湘西州一位公务员考生,笔试面试均为第一名,但就因脸上长“青春痘”就被体检卡住过不了关。奇怪吗?公务员体检标准里就是将脸上“疤痕”列为不合格的。但它会影响公务员履职执行公务吗?脸上有痘尚且不合格,那些肢体有残疾的就更可想而知了。
可以说,以体检、身体条件为门槛拒绝安排工作,这是我们多年来最大的“就业歧视”!虽然有些工作、有些岗位确需身体条件的考量,但在机关、事业单位来说,难道所有岗位都必须是肢体健全或身强力壮吗?其实,不少岗位,对身体稍有缺陷的残疾人而言,是完全可胜任的。更何况,我们所处的社会,残疾人对总人口占比达到6-7%,在制定、执行相关政策的时候,就必须考虑到这一特定人群的身心感受,而最能理解、最能体谅残疾人群体苦衷的,是残疾人自身,若能让他们中的优秀分子进入到管理部门从政,更能保证相关政策及执行过程的公平公正。
其实,在国外残疾人做高官乃至当国家领导的也并不鲜见,如英国、埃及等就出过盲人部长,美国总统罗斯福也是残疾人。在一些国家,以身体残疾为由拒人工作,是会吃官司的,更别说像我们这样以“体检标准”的成文形式,公开限制残疾人了。因此,要为残疾人彻底扫清就业障碍,实有必要清理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录人的各种体检标准,甚至可考虑立法,明文规定不得以身体残疾为由限制排挤就业。
没有惩罚措施的规定 能有多大效果?
来源:残疾人就业促进网
日期: 2013年09月11日
小编看了《残疾人维权制度需完善 法规不能缺少惩罚措施》深有感触,小编就在这里写点实际遭遇和感想。与残疾人朋友们分享。
有一年,小编的父亲因为工作调动原因,需要将档案从原单位转移到人才中心,在转移过程中,发现档案中缺少很多原始记录,直接造成福利缺失。而在查阅了相关资料后发现,只有相关规定档案应该如何管理,如果有缺失应该如果进行补办,但并没有对档案保管不善的相关人员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最终,小编父亲找了劳动局、找了档案局、又找到了原单位,谁都有一套说辞,根本没有人承担责任。而恰巧所需要资料通过正常渠道补齐的资料在劳动部门不认可。直接造成了福利没有了,而又无人承担责任。
想到这想年,我们国家按比例就业政策各地也出台了很多的政策,无非就是安排人,不安排人就缴残保金,很多有权有势的企业,尤其那些缺乏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直接缴钱了事。而在安排残疾人和缴纳残保金之间形成了二选一的局面,但我们需要的是这样吗?是二选一吗?难道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是更重要吗?在各地细则中几乎见不到惩罚措施,也就是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到底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负责人是谁,负责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处罚。
引用原文的一句话“虽然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但是一个通病是这些法律法规大多带有‘宣言性’和‘原则性’色彩。‘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应该承担的后果规定不甚明确,我国残疾人维权的制度成本其实还在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