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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对残疾人员个体免征营业税
发布时间:2014/8/22 12:40:48/ 作者:/ 来源:点击数:
 

财政部税务总局对残疾人员个体免征营业税

(84)财税一字第286

 19841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税务局(西藏不发)

    为鼓励残疾人员自谋职业,减轻国家负担,经研究决定: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纳税后生活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